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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0266****12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825民初429号
    案号 (2019)粤1825执1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粤1825民初42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德市盛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6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1,103,089.78元,合计7,703,089.78元给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10月20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根祥、汤洪、丘金香、韩道荣对被告英德市盛利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英德市英城和平中路以东、富强东路以南维多利广场南区(C区)C1-11、C1-12,以及(B区)B1-13、B1-14、B1-15的五处房地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500679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500681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502685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502692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502690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吴根祥持有的英德市盛利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质押登记证号为英德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1300235464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受理费65,721.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英德市盛利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根祥、汤洪、韩道荣、丘金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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