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80266****127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825民初431号 |
案号 | (2019)粤1825执1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粤1825民初431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远市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45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712,261.47元,合计6,162,261.47元给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10月20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汤均万、汤洪、谢树宝对被告清远市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英德市英城和平中路东、富强东路南维多利广场南区(C区)负一层202号的房地产(车位: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514117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54,935.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清远市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均万、汤洪、谢树宝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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