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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晓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680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01196号(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01196号
    案号 (2016)赣0791执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4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熊晓洪、刘才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谢志明借款500000元整。被告熊晓洪、刘才莲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2%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熊晓洪、刘才莲向原告谢志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被告熊晓洪、刘才莲承担。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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