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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680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赣07执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贵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晓洪、刘才莲、熊晓晶、赖正萍共同确认:至达成本调解协议止,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该借款2015年4月20日前的利息已付清,2015年4月2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年利率12.04%计算。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上诉借款所欠利息、罚息以及复利(实际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二、若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息义务,原告同意合同编号为“洪银赣分南支借字第1500113-0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本金1200万元借款于2016年5月31日归还,期间利息按月支付,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三、如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上述第一、二项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包括逾期支付本金或逾期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四、被告熊晓洪、刘才莲、熊晓晶、赖正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五、被告江西省贵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19号赣州贵竹城1﹟、2﹟写字楼(房产证号为:赣房权证字第S00284292、赣房权证字第S00284239号)为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原告对上述两宗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两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江西省贵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晓洪、刘才莲、熊晓晶、赖正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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