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900634****34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海仲案字第1635号 |
案号 | (2020)琼96执7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赵兴红退还购房款2851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514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的80%,自2019年8月20日起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的80%); (二)被申请人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赵兴红偿付物业费、装修电梯使用费、水电费、垃圾清理费、房屋装修费损失共计46754元; (三)被申请人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向申请人赵兴红偿付仲裁费11082元; (四)驳回申请人赵兴红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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