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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振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0634****34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海仲字第353号
    案号 (2020)琼96执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确认申请入李风英与被中请人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于2017年7月2日签订的《职工住房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中请人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李风英退还购房款125000 元,并支付以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 率的70%计算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申请人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李凤英偿付律师漿35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李凤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被申请人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栽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李风英偿付仲裁费569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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