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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6****67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民初132号
    案号 (2020)豫03执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96622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599.17元;从2019年4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各阶段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 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新区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借款本息,对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该公司位于河南省洛阳巿洛龙区牡丹大道239号的十个车库(房号:0幢负16、67、13、46、15、62、65、47、45、3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巿字第00158271号)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为1546540元。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 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林廷敏、林廷义、林美平(以其与林廷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林日静、申保军、 高跃敏就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林廷敏、林廷义、林美平、林日静、申保军、高跃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82元,由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林廷敏、林廷义、林美平、林日静、申保军、高跃敏、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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