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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59****14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11民初3780号
    案号 (2022)辽0111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6-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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