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359****144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3784号 |
| 案号 | (2022)辽0111执21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2-03-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1对上述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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