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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59****14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11民初9065号
    案号 (2022)辽0111执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蒲河昂成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支付票据款3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6850元(已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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