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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安大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257****57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22民初2号
    案号 (2019)皖0322执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安大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安徽山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21595.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蚌埠市安大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安徽山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4月19日起,以2721595.2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37元,减半收取计157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69元,由原告安徽山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元,被告蚌埠市安大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0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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