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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历秀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203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74号
    案号 (2017)冀1102执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7-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国维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233‰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2、被告杨志雁、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3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384元由被告北京国维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杨志雁、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对该费用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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