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环永罚[202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永罚〔2022〕3号当事人: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佩平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混凝土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时用到的的原料为砂子、石子、粉煤灰等物料。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堆场露天堆放有砂子、石子、粉煤灰等物料,现场堆放的物料未采取设置围栏、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敏受委托的情况等;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1年11月10日)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2021年11月10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等;4.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等;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已取得环评文件;7.关于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年产5万m3混凝土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的复印件1份(温环永改备[2020]903号,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已备案;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6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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