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环永罚[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永罚〔2022〕1号当事人: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佩平.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混凝土加工生产,生产时有粉尘、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废水沉淀的泥渣)产生。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固废仓库存放约3吨工业固体废物泥渣,未按要求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1年12月13日)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1年12月13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加工,未按相关规定制作台账的情况等;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未制作相关台账的情况等;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敏受委托的情况等;6.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已取得环评;7.关于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年产5万m3混凝土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的复印件1份(温环永改备[2020]903号,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已备案;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6
    决定机关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