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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124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324民初7721号
    案号 (2019)浙0324执1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永嘉法院
    执行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编号为704002015企贷字00073号《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期内利息及复息共计1510459.93元;^~^二、被告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编号为704002017企贷字00038号《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1455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623955.9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月利率5. 9376‰自2018年8月7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含受理费、保全费)在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林星华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含受理费、保全费)在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李孟宗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含受理费、保全费)在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陈佩平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含受理费、保全费)在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06元,减半收取60953元,由被告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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