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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0079****28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03民初1755号
    案号 (2021)辽1303执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宝通兴业阻燃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YJV3*70+2*35和YJV4*95+1*50两个型号的电缆的买卖合同;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货款39222元,同时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YJV3*70+2*35型号电缆3470米,YJV4*95+1*50型号电缆560米,如不能返还原物则按价付款;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宝通兴业阻燃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10137元、保全费3,020元,由沈阳宝通兴业阻燃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0037元,由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0元;沈阳宝通兴业阻燃电缆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964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宝通兴业阻燃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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