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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0079****28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5862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6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350万元; 二、被告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25日的利息35,000元; 三、被告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自2014年11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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