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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3****8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9834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2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海兰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的欠付工资1670.21元;2018年8月1日至12月30日日期间的超房奖励5088元。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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