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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3****8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5689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元宝岛海参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639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463920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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