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唯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607****20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03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0803执11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复利; 二、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复利; 三、被告湛江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保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创盛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陈荣、陈琼琬、广州唯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69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保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创盛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陈荣、陈琼琬、广州唯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96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保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创盛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陈荣、陈琼琬、广州唯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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