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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32****989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8179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1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晓鸟支付52000元,还款方式:于2020年12月15日前被告支付原告7000元,余款45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告分别于每个月月底之前支付原告5000元,直至2021年9月30日付清为止;   二、如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被告需支付原告张晓鸟律师代理费6000元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张晓鸟可就余款以及律师代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张晓鸟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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