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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32****98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51民初01865号
    案号 (2019)沪0151执2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08-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宋承建与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美食广场档口联营合同》及于2016年10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于2017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承建进场费、联营保证金、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金、收银系统费、保底租金、管理费、POS机维护费等合计185,6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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