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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32****98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51民初08490号
    案号 (2019)沪0151执15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付声菊与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美食广场档口联营合同》于2018年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声菊进场费、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金、收银系统费、保底提成、管理费、POS机管理费等合计53,563.68元;   三、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声菊利息(以53,56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11.50元,被告负担56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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