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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32****98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51民初07544号
    案号 (2019)沪0151执1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金莲玉与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美食广场档口联营合同》于2018年1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莲玉进场费、联营保证金、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金、收银系统费、首月保底提成、管理费、POS机维护费等合计111,364.66元;   三、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莲玉以111,364.66元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莲玉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6元,由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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