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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32****98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51民初06994号
    案号 (2019)沪0151执1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白春荣与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美食广场档口联营合同》于2018年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春荣各项费用合计103,938.89元;   三、被告上海魅黛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春荣以103,938.8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4元,由原告负担524元、被告负担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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