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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巴区发改处字[2017]第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涉案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处罚,即巴州区澜桥嘉州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勘察、设计合同总额5052.8万元的千分之五。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0
    决定机关 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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