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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巴区发改处字[2017]第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做出涉案合同千分之五的罚款,即巴中汽贸建材城盘兴物流园拆迁安置还房项目(一期至五期)及挡土墙、护坡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合同总额20499.561万元的千分之五。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9
    决定机关 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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