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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073****91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9214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3878984.83元,利息和罚息2528889.81元。(2020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条,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坐落于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内、迎宾路以西、衡德高速公路北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6495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河北威尔铂管业有限公司、石江华、戈起增、石岩磊、秦哲、肖宝兰对被告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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