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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073****91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5318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支付逾期利息8390882.53元; 二、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民、高秋丽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民、高秋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36元,由被告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民、高秋丽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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