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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志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413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民终792号
    案号 (2018)冀1102执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王志民、高秋丽、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上诉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8元,由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担6489元,由被上诉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负担6489元,被上诉人王志民、高秋丽、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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