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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宏伟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11MA****A9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81民初638号
    案号 (2021)皖1881执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纯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勇货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中建宏伟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侯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05元,由原告侯勇负担1200元,被告曹纯定、被告-6-中建宏伟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共同负担3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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