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神木市石匠畔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茆支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27309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豫法立民终字第101号 |
| 案号 | (2015)郑法执一字第014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2-22 |
| 发布日期 | 2016-01-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省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审判决一、被告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民借款本金一千一百五十万元,并支 付相应的违约金(其中本金九百万元自2013年4月23日起, 本金一百万元自2013年4月24日起,本金一百五十万元自 2013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振民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十万元; 三、被告张振国、王海成、神木县石匠畔地质灾害治 理有限公司、茆支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振国、 王海成、神木县石匠畔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茆支平承担 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张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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