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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宝安宝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483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542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1
    发布日期 2019-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及2001年4月20日前的利息1094823元,2001年4月21日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 二、被告宝威公司对被告宝安供销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94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两被告所承担的10329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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