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宝安宝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24839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543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恢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日期 | 2019-0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美金70万元及2001年4月20日前的利息美金58727元,2001年4月21日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625%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计算。 二、被告宝威公司对被告宝安供销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8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两被告所承担的4238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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