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0155****57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841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71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货款3.89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896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7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如果被告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74元,由被告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774元,向原告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支付300元。原告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77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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