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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振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854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吉民初字第253号
    案号 (2015)吉执字第00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6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中国银行吉水县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汪振永、潘跃及被告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吉水支行对被告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抵押的工业用地、厂房和综合楼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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