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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优购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5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143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5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优购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本金4075740元,并支付收益157626元;二、天津优购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057.2元及(以3227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4.15%计算);三、天津市鼎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宫兆靓对天津优购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市鼎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宫兆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优购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77元(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26元,由天津优购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宫兆靓负担18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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