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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 汪尔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3015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40号
    案号 (2016)渝0109执恢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7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汪永兴、温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曹欣蔚归还借款4760000元及利息1455780.82元,共计6215780.82元。 二、由汪永兴、温新华向曹欣蔚支付以上第一项的借款利息,该利息以476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息随本清。 三、由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曹欣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122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共计57122元,由曹欣蔚负担5000元,由汪永兴、温新华、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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