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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国市监处〔202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1
    决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法定代表人 马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