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国市监处〔2020〕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31 |
决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定代表人 | 马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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