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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银监罚决字〔2017〕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总额占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比例超过监管要求;(二)非洁净转让非标资产;(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的风险漏洞;(四)宁波分行将城镇化建设贷款用于置换原有信托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五)石家庄分行向资本金未真实到位的项目发放大额贷款,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违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商业承兑汇票;(六)重庆九龙坡支行房地产贷款资金管控不到位,贷款资金用于虚增存款;(七)呼和浩特分行贷款资金管理不严;(八)济南和平路支行挪用信贷资金,用以兑付银行承兑汇票和购买结构性存款,并以此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九)武汉分行、聊城分行以信贷资金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十)无锡分行利用委托清收、远期回购模式隐匿不良资产;(十一)南京分行、温州分行、广州分行、厦门分行、常州分行、杭州分行、昆明分行违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商业承兑汇票;(十二)郑州分行违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商业承兑汇票,违规以贴现资金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十三)唐山分行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投资同业存单;(十四)上海分行、济南分行、乌鲁木齐分行出具承诺函,承担理财产品兑付风险;(十五)成都分行出具承诺函承担理财产品兑付风险,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商业承兑汇票;(十六)重庆分行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十七)北京分行挪用信贷资金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十八)成都蜀汉支行、福州闽江支行、沈阳中山广场支行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十九)北京东外支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广州珠江支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十)呼和浩特金盛支行办理无增值税发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十一)重庆万州支行以贷款资金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办理无增值税发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十二)福州分行存在法人账户透支;(二十三)东莞分行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保理融资;(二十四)大连星海广场支行以虚假贸易背景办理保理融资,且部分保理资金转为本行单位定期存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共计119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9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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