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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34****6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83民初2024号
    案号 (2021)辽0283执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卓远绿环(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租金30万元,被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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