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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34****6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1857号
    案号 (2020)皖0321执2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被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5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剑欠款369682.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69682.0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6元,减半收取3423元,由被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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