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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春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4017795
    执行依据文号 (2006)长民商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7)长执字第01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11-30
    发布日期 2015-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长春市煤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款334639元。 二、由被告自2006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活期存款的利息标准支付欠款334639元的利息。 三、由被告长春市东郊煤气厂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0元,保全费2270元,计9800元由被告长春市煤气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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