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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桐乡市乌镇黄金水岸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桐乡市乌镇镇青镇路8号的桐乡市乌镇黄金水岸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者:郭水尧)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桐乡市乌镇黄金水岸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梧桐支行(帐号:12040754290000299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乡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7
    决定机关 桐乡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郭水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