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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武市胜天农业产销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高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35328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宁012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宁0121执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诉案件受理费6418.00元,减半收取3209.00元,由被告灵武市胜天农业产销专业合作社负担2254.00元,原告宁夏青禾雨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5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6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灵武市胜天农业产销专业合作社负担。 一、被告灵武市胜天农业产销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青禾雨露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1831.90元及违约金8464.12元(违约金自2016年4月2日算至2016年11月1日,以后违约金按年利率6%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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