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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健龙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2955****2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2570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62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王蕊、曹建军、周云丽、河北健龙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沈阳万鑫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曹瑞、王蕊、曹建军、周云丽、河北健龙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沈阳万鑫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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