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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高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赞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48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80号
    案号 (2015)惠阳法执字第00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3
    发布日期 2015-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噶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剑文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剑文截至2014年5月16日止尚欠的借款利息743750元; 三、被告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剑文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剑文为实现案涉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0元; 五、原告黄剑文对被告惠州市高奔实业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惠州市秋长街道周田村新山地段的国有工业用地【抵押物产权证号:惠阳国用(2009)第0500105号,地号:05-01-3626,土地使用权面积173395平方米】享有抵押权,并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清偿顺序依次为:律师费,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本金; 六、被告郭赞楼、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对被告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原告黄剑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28278元,原告黄剑文已预交,由原告黄剑文负担3650元,由被告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郭赞楼、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惠州市高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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