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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莲花县坳坞兴达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丹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48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02民初832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莲花县坳坞兴达铁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海红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本金200万元,按年息6%,从2017年2月23日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 被告莲花县坳坞兴达铁矿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莲花县坳坞兴达铁矿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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