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1324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763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7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日期 | 2016-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荣、周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严巧英借款本金4986419元、支付利息47215.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986419元,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该行行号314305400283;账号0******0001793。 二、被告王建荣、周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严巧英代理费损失1106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该行行号314305400283;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建荣、周东英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建荣、周东英、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43元,由原告严巧英负担2968元,由被告王建荣、周东英、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0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严巧英,原告严巧英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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