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荣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132469-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商初字第01671号 |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14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3-10 |
| 发布日期 | 2016-07-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146293.32元并赔偿代偿期间利息损失286978.83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22日),及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8146293.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前述二项利息之和以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在原告处交纳的294000元保证金先予抵扣。以上款项由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二、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29850元及调查费损失200元,合计330050元。三、被告干卫民、陈洁对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款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钱树良、钮雪凤对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款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与被告干卫民、陈洁互负连带责任。五、被告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王建荣、周东英对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款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与被告干卫民、陈洁互负连带责任。六、被告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和干劲对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款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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